(2017)川0525民初1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袁其勇与被告李龙平、钱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其勇,李龙平,钱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737号之一原告:袁其勇,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登,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平,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钱素,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原告袁其勇与被告李龙平、钱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袁其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其勇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龙平和钱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其勇撤回对李龙平和钱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计3221元,由原告袁其勇负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