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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雪彦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彦,李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彦,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永奇,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本院在执行张雪彦与李永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永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