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少晖与虞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晖,虞明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212号原告黄少晖,男,瑶族。委托代理人钟怀生,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明初,男,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5000元;2、被告自每笔借款到期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还清所有本息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以涉案每笔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虞明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少晖归还借款本金165000元;二、被告虞明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少晖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苟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