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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北岸汽车客运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北岸汽车客运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9号之一原告:刘新,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柳春,广西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号。负责人:谭剑锋。被告: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北岸汽车客运站。广东省化州市北京路。负责人:罗伟东。原告刘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北岸汽车客运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713号案件移送函及(2016)桂0502民初1713号案诉讼卷宗后,2017年1月3日立(2017)粤0902民初19号案进行审理。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刘新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刘新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与原告刘新联系,原告刘新称是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不清楚。2017年5月24日,本院再次向原告刘新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刘新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红书 记 员  柯松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