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青刚与孙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刚,孙照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337号原告:张青刚,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孙照友,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张青刚与被告孙照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青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刚撤诉。审判员  何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