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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建国、蔡榴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蔡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5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蔡榴泉,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蔡榴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蔡榴泉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榴泉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国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