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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豪毅与李新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豪毅,李新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杨豪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新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豪毅与李新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08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李新缠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下落不明,经询申请人,其对我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芝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