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山与王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王振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401号原告XX山,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振海,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山与被告王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向阳、付淑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张宗喜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