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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山与王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王振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401号原告XX山,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振海,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山与被告王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向阳、付淑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张宗喜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