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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松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58号罪犯刘松,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松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松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松共获得奖励分113.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4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松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5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