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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青珍与杨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珍,杨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416号原告:周青珍,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粹文,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尉,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青珍与被告杨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周青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青珍为节约诉讼成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青珍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