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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292号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男。诉讼代理人闫乙,男。系原告人弟弟。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提起民事经济赔偿诉讼,本院依法一并受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闫乙;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市场内与被害人闫某发生争执,李某将闫某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闫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诉称,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医疗费6767.2元、营养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71778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61元,共计人民币108906.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意赔偿误工费3500元,其他依法判处,但现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道某市场内与被害人闫某发生争执,李某将闫某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闫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因本案受伤后,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人未提出鉴定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人的答辩意见,可确定闫某合理经济为:医疗费6767.2元、误工费35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61元,合计人民币12528.2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疗费收据等书证;被害人闫某陈述;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2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 华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