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益弟与黄维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益弟,黄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夏益弟,男,汉族,1948年0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黄维良,男,汉族,1966年10月08日出生,住潼南区。申请人夏益弟与黄维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维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50000元,并予以划拨(在本院以黄维良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总标的约四千万元,经申请人同意此划拨款可留待以后统一分配)。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房屋一套,正由另案处置中。另外被执行人黄维良在本院有其申请执行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39117249.56元,该案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相关财产经法定程拍卖、变卖未成交)。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给付,其未自动给付,依法应强制缴纳以维护法律尊严。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2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科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