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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4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钟德平与罗剑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德平,罗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4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钟德平,男。被执行人:罗剑美,女。本院在执行钟德平与罗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剑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钟德平借款本金4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剑美系国网四川越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每月从越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养老保险金2983.49元。被执行人的养老保险金,在性质上属于资金请求权,是被执行人所有的一类特殊债权,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年6月,提取被执行人罗剑美在越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金收入2120元(其中执行费620元);二、从2017年7月至2021年1月,每月从被执行人罗剑美在越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金收入15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