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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毛群安与即墨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群安,即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初8号原告毛群安。被告即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吕涛,市长。委托代理人于俊俊,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一林,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群安诉被告即墨市人民政府变更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毛群安以本案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应以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群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群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群安负担。审判长  徐奎浩审判员  李玉兰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