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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权鹏与宗世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权鹏,宗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权鹏,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宗世英,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生,陕西省志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权鹏与宗世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权鹏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宗世英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权鹏因交通事故支付的赔偿款72704.4元,并由被执行人宗世英交纳案件受理费1617元,执行费991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宗世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宗世英于2017年6月19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剩余52704.4元于2017年7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由黄自立以陕JG01**号车辆为被执行人宗世英提供担保。同日申请执行人王权鹏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617元,执行费991元,同时履行了案件款47392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