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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香平与沈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平,沈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28号原告:刘香平,女,汉族,河北省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献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告:沈雪峰,女,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南路110号。负责人:陆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丰,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香平与被告沈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香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香平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香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刘香平负担。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郭环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戈一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