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庞栓民与高耀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栓民,高耀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32号原告:庞栓民,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内退职工,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高耀南,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栓民与被告高耀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争议的事实已被十堰市仲裁委员会(2016)十仲裁字第025号仲裁裁决书处理,且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栓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