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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723民初1859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女,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高凡林,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于2016年5月20日在灌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后如果存在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二、被告付某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6000元。三、原被告无其它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