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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威与张延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威,张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18号申请执行人程威,女,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延春,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程威与被执行人张延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