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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龙伟与童兴加、吕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伟,童兴加,吕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58号原告:王龙伟,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童兴加,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凤美,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王龙伟与被告童兴加、吕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龙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龙伟负担。审 判 长  朱蓓蕾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莹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