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永先与被赵学增、高华、赵占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永先,赵学增,高华,赵占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72号申请人:岳永先,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赵学增,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华,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赵占奇,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岳永先与被赵学增、高华、赵占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赵学增与被申请人高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5日与2015年9月2日,被申请人赵学增分别向申请人岳永先借款共计700000元,被申请人赵占奇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学增、高华、赵占奇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