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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清滆滆、王世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滆滆,王世德,刘桂花,赵健,柴寿智,王平武,青岛天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35号申请人周清滆滆,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王世德,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刘桂花,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赵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柴寿智,男,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王平武,男,汉族,住胶南市。被申请人青岛天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成殿,职位总经理。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63000元),并以于清杰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卖、藏匿、损毁。二、查封担保人于清杰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茂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