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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德林与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林,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初184号原告:王德林,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地址辽中去政府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江徽,系区长。原告王德林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并赔偿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宇声审判员  杨晓鹏审判员  赵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