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同在元与胡天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在元,胡天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796号原告:同在元,男。被告:胡天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在元诉被告胡天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在元于2017年6月12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在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在元负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