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岩与武广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武广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高岩。被执行人武广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岩与被执行人武广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树山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