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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破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平安天鸿(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破终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常浩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红,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金小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妍红,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安天鸿(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天鸿公司)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阳(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骞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因沈阳南峰公司向平安天鸿公司借款到期并未偿还,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做出了(2016)京0101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南峰公司向平安天鸿公司偿还借款27994100元及利息,因沈阳南峰公司并未按期偿还该借款,故平安天鸿公司以沈阳南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沈阳南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对该公司名下项目进行拍卖以偿还上述借款。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平安天鸿公司仅向该院提供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京0101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该判决书判决沈阳南峰公司向其偿还借款27994100元及利息,沈阳南峰公司并未按期偿还该借款,但该债权只是单一债权并不能说明沈阳南峰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沈阳南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其要求法院对沈阳南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对其名下项目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平安天鸿公司借款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平安天鸿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送达后,平安天鸿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我方于2017年3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债务人沈阳南峰公司,也未给予债务人异议期,即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驳回裁定,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2、沈阳南峰公司已经达到破产的实质条件。沈阳南峰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其全部资产经评估约1.2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3月1日,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本息已超过1.5亿元人民币。已经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请求: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破申1号民事裁定,对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依法组织破产清算。沈阳南峰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同意平安天鸿公司提出的对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我公司因经营不善,房地产项目资金链断裂,致项目停工、公司停止经营,房地产项目被多家法院查封,公司现已无其他资产变现偿还平安天鸿公司的欠款。我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本院查明: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沈阳南峰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1日,住所地为沈阳市辽中区辽中镇近海大街7-14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南峰公司股东为北京润邦控股有限公司、许忠明、倪受勇、林晗、北京北汇联合科贸有限公司、李辉,分别出资18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金小定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许可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二千七百九十九万四千一百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二千七百九十九万四千一百元为基数,按年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二、驳回原告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查明南峰公司不具备执行条件,以(2016)京0101执7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沈阳南峰公司述称,该公司成立以来只开发了朗润园一个项目,因朗润园项目资金链断裂,楼盘未能竣工,致使公司停止经营超过两年。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员工工资约1456万元;拖欠建设工程款和材料款约2436万元;无力偿还债权人借款金额约9785万元;向股东的借款约9592万元;共计债务约2.8亿元。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在建工程,经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沈阳南峰公司现有资产约1.2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显示,沈阳南峰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平安天鸿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辽中区辽中镇近海大街7-14号,依法应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平安天鸿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沈阳南峰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故平安天鸿公司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沈阳南峰公司破产清算。沈阳南峰公司系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可以成为破产清算对象。沈阳南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平安天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且表示无力偿还债务,同意平安天鸿公司的申请。沈阳南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故平安天鸿公司申请沈阳南峰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破申1号民事裁定;二、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平安天鸿(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 扬审 判 员 何 阳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俣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第一款: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