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民初1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刘玉霞、陈克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刘玉霞,陈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487号之一原告:王秀英,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玉霞,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春,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克东,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王秀英与被告刘玉霞、陈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克东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吴林海审判员刘佳人民陪审员刘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高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