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王宏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王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51号之一申请人:XXX,男,1975年9月13号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宏伟,男,1968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王宏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豫0305财保45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宏伟名下的(车牌号:豫C29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50000元)。被保全人王宏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供50000元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宏伟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0303410301605880634)存款5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王宏伟名下的车牌号为豫C29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