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全喜诉被告李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喜,李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44号原告:于全喜,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元,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于全喜诉李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全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全喜负担657.5元,本院退还原告于全喜657.5元。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梁胜保人民陪审员  梁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