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全喜诉被告李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喜,李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44号原告:于全喜,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元,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于全喜诉李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全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全喜负担657.5元,本院退还原告于全喜657.5元。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梁胜保人民陪审员 梁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