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东方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守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方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守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367号原告:青岛东方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法定代表人:宋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被告:郑守廉,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方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守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守廉的送达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东方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孙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