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古蔺县博睿商业地产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博睿商业地产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博睿商业地产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组织机构代码59753935-8。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明杰,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古蔺县博睿商业地产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古蔺县博睿商业地产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50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明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明杰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博睿商业地产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明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博睿商业地产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