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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舒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舒,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880号之一原告:高舒,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珀溯,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华,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舒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舒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