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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泰州医药城高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医药城高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城高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79819230N,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龚国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1218-6,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淮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城高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城高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8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沈 凯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