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超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591号原告:杨超杰,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1-1)。负责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杰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超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