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星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994号罪犯梁星辉,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1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星辉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星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粤06刑更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星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星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星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次嘉奖;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星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是金融犯罪,数罪并罚,且赃款未清退完毕,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调整为五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星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