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执9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雪霞申请执行周磊、貟新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霞,周磊,貟新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977-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霞,女,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周磊,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貟新从,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雪霞申请执行周磊、貟新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程序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0423民初354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磊、貟新从以下财产:周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鲁平大道支行账户;周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良信用社账户;周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汤信用社账户;貟新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账户;貟新从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汤信用社账户。现因张雪霞申请强制执行,该款应予以划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鲁平大道支行账户;周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良信用社账户;周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汤信用社账户;貟新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账户;貟新从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汤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超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跃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