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廖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廖明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77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61389231。负责人:曹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廖明星(新),男,1942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廖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