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534号原告: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69号尚品佳苑南区办公楼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3220752B。法定代表人:赵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鹏、陈令臣,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茗秀园综合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20875014。法定代表人:鹿雷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