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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玉香、姚宗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香,姚宗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财保46号申请人:张玉香,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申请人:姚宗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张玉香与被告姚宗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玉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该财产保全立案受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宗根的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姚宗根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姚宗根的号牌为赣D×××××小汽车一辆;上述1、2项保全的财产价值以2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崇军审 判 员  刘美华人民陪审员  王冬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