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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闫志伟与苏厚君、吴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伟,苏厚君,吴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24号原告闫志伟,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厚君,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吴秀梅,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苏厚君的妻子。原告闫志伟与被告苏厚君、吴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诉讼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被告已给付了原告货款,原告闫志伟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