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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和勇与廖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勇,廖斌,蒲元军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103号原告:廖和勇,男,1975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韦正礼,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廖斌,男,1960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熊子阳,男,1981年2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江龙镇新坝村老房子组。身份证号:522529198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蒲元军,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代理人:王定科,系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廖和勇与被告廖斌、第三人蒲元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廖和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和勇以不要求法院裁判、也不要求赔偿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廖和勇承担。审判员  柏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伶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