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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继庆与内蒙古世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庆,内蒙古世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庆,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平,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世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敏。上诉人刘继庆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世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继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平,被上诉人世纪医院的委托事实代理人赵黎燕、靳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继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判,保护刘继庆的合法权益;由世纪医院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无视世纪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的事实,违法做出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一、世纪医院出具的多项医学诊断报告,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依法不能作为对刘继庆的诊断依据。1、血液细胞分析仪检验报告没有受检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能证明是刘继庆的检验结果;世纪医院涉嫌提供虛假检验报告单构成对刘继庆的欺诈。该血检报告也没有实验室名称(科室)、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问等必备内容,是一份违法报告。2、血清、前列腺液、传染四项检验均没有计量单位、参考范围等法定的检验必备内容。3、世纪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检验者署名,不能排除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可能性;同时,世纪医院的检验人员吴建平,仅提供了一份复印件检验师证书(1995年12月30日颁发),但未依法提供年检注册证明,不能证明其执业合法性。世纪医院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对刘继庆诊断的依据;世纪医院违法的诊疗活动构成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二、世纪医院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滥用未经批准药物、器械和治疗方法,对刘继庆身体造成伤害的风险。1、世纪医院使用的纳米钛、多维汇聚、海普尔斯、尿道靶向、直肠靶向、性功能灌注等药物器械,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在一审中,世纪医院不能提供相关药物、器械的合法证据;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根木找不到相关的药物和器械的信息。世纪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2、《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泌尿外科分册》根本没有列出多维汇聚、海普年斯、尿道靶向、直肠靶向、性功能灌注等治疗方法。这些治疗措施属于腔体介入治疗范畴,属于二类以上医疗技术,需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后方可实施。请人民法院核实世纪医院开展该类治疗技术的资格。三、世纪医院的病历记录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医疗技术规范。检验报告缺失检验人姓名,在多项检验报告单上,检验者签名处空白;医嘱只有开立医嘱的医师,但没有执行医嘱的任何记录,包括执行者签名或盖章,以上情形不但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不排除世纪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专业性工作,导致其检验结果根本不备有效性。四、世纪医院向刘继庆收取畸高的诊疗费,滥开大处方,兜售贵重药品,构成对刘继庆的欺诈。从内蒙古世纪男科医院病人汇总明细表中可以看到,PE检测单价180元,该检测即正规医院的查体,按照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该检查的价格上限是15元。世纪医院的主治医师沙仁高娃在2014年5月3日一次为刘继庆开了6盒:(每盒10瓶)固本延龄丸(单价138元/盒,总价1380元)和15盒金蚧片(单价120元/盒,总价1800元)的大处方,但在其收据上却故意把固本延龄丸写成西药。世纪医院辩称,一、刘继庆提到世纪医院出具的多项诊断报告,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依法不能做出对刘继庆的诊断依据。(1)刘继庆提到世纪医院出具的血液分析检验报告无受检者信息,属违法报告。对此世纪医院表示完全不认同刘继庆的陈述。事实是:世纪医院出具的刘继庆检测单有刘继庆的姓名、性别、年龄、送检时间、报告时间、检测项目,基本信暴完全符合规定,至于刘继庆所提到的血常规无刘继庆基本信息,事实是:血常规化验单与世纪医院出具的其他化验单是--体的,是刘继庆故意分开(附世纪医院化验单样本),且化验单一直在刘继庆手中,刘继庆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如质疑化验单的真实性,可以当时提出意见,并到上级医院进行复査,但刘继庆自始至终均未对世纪医院出具的检测结果提出过异议,故刘继庆所述事由完全没有道理。(2)刘继庆提到世纪医院出具的前列腺液、传染四项无计量单位及参考范围。对此世纪医院表示完全不认同刘继庆的陈述。事实是前列腺液、传染四项(包含:乙肝、丙肝、艾滋、梅毒),此四项均属于定性检测,均用+、-号表示阳性与阴性,无需计量单位及参考范围。故刘继庆所述事由完全没有道理。(3)刘继庆提到世纪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检验者签名,不排除使用非卫生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可能性,同时,世纪医院的检验人员吴建平,没有年检注册证明,不能证明其执业合法性。对此世纪医院表示完全不认同刘继庆的陈述。事实是世纪医院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均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世纪医院建院十年来多次接受上三级卫生部门的大规模、全方位的突击检查,事实证明世纪医院经受住了考验,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到世纪医院的例行检查中从未对世纪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问题提出过质疑,另外,吴建平属于临床医技人员,只要取得相应资格,根本不需要注册年检。故刘继庆的质疑不能成立。二、刘继庆提到世纪医院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滥用未经批准的药物、器械和治疗方法。(1)刘继庆提到世纪医院使用的药品、仪器未经批准。对此世纪医院表示完全不认同刘继庆的陈述。事实是:世纪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仪器均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号,资质齐全,合法合规(后附相关的厂家资证)。虽然世纪医院对医疗设备使用的名称与厂家资质里提供的名称不符,但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版第三十八条、2014年版第六章)之相关规定:世纪医院使用的医疗设备除产品名称与产品注册证书的规定名称不一致外,其他均未发生改变,更没有实质性改变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结构与组成,并未给医疗器械本身的安全性、有效性带来影响,所以并不能等同于无产品注册书的产品,因此刘继庆所说的仪器未经批准不能成立。(2)刘继庆提到世纪医院使用的相关仪器属于二类以上医疗技术,要求法院核实世纪医院相关资质。对此世纪医院表示完全不认同刘继庆的陈述。事实是:世纪医院所使用的相关医疗仪器均属于一类治理仪器(仪器厂家资质已体现),风险程度低,且均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号,每年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都会对世纪医院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进行检查督导,在相关检査中从未对世纪医院的医疗器械资质问题提出过质疑。因此刘继庆所说的相关仪器属于二类仪器并对世纪医院相关资质的质疑没有根据。三、刘继庆提到的病历资料没有医嘱执行医务人员的记载,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不排除使用非卫计人员实施治疗。对此世纪医院表示完全不认同刘继庆的陈述。事实是:刘继庆属于门诊病人,门诊病历并不需要医嘱执行人员的记载,相关依据可査阅《门诊病历书写规范》,世纪医院为刘继庆所提供的门诊病历手册均符合相关规定,至于刘继庆所提到的不排除使用非卫计人员实施治疗,此项内容已在第一项第(3)小项里做过解释,在此不再重复解释。四、刘继庆提到的世纪医院向刘继庆收取极高的诊疗费,滥开大处方,兜售贵重药品,构成对刘继庆的欺诈。对此世纪医院表示完全不认同刘继庆的陈述。事实是:世纪医院属于内蒙古招商引资的民营医疗机构,国家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一直是放开的,并于2014年正式下文(见:发改价格(2014)503号: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营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调解自主定价。刘继庆在世纪医院花费的24673元是持续治疗10天时间以及二个月口服药品的费用,且世纪医院给刘继庆开具的治疗及药物均已进行公示,因此刘继庆说世纪医院存在欺诈的行为,世纪医院认为其涉嫌诽谤。综上所述,世纪医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査明事实,驳回刘继庆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刘继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世纪医院退还刘继庆的医疗费24673元;2、世纪医院增加赔偿刘继庆的经济损失74019元;3、由世纪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继庆于2014年5月20日以”尿频、尿不尽、伴性功能减退一年”等症状到世纪医院处就诊,当时医生给刘继庆出具的病历记载”患者于一年前出现尿频、尿不尽、伴性功能减退等症状,故今前来就诊”。经医生查体:一般状况均可(面容、体态等一般状态正常),(专科检查)外生殖器、阴茎(未见异常)、包皮过长能被动上翻、龟头及包皮内板潮红、尿道口红肿、无脓性分泌物、睾丸附睾(未见异常),前列腺指诊、前列腺饱满、质硬、中央沟消失、压痛明显、余(未见异常),同时医生给刘继庆开具了化验项目:血常规、传染四项、支原体、衣原体、前列腺液常规,并经过超声检查:泌尿生殖系统彩超,性功能检测:阴茎多普勒检查、震动感觉阀值检查,医生诊断结果为包皮过长、前列腺炎、性功能障碍。之后,世纪医院对刘继庆制定了相应的常规治疗,即抗炎治疗:注射用阿奇霉素、左氧氟沙星,并针对其前列腺的物理治疗:直肠靶向、尿道靶向、多维汇聚、纳米钛、海普尔斯(10天治疗期间交替进行);同时针对性功能的治疗:绒促性促(肌肉注射)、性功能灌注。另查明,经审查,当时世纪医院给刘继庆做检验的检验室吴建平是于1995年12月18日经武川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给其发的检验师证,是具有医疗技术人员资质的。再查明,经审查当时世纪医院给刘继庆做治疗的仪器多维汇聚、海普尔斯、靶向定位、纳米钛仪器均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还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继庆向一审法院提出对其诊断、治疗,包括医疗设备、药物和治疗方案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做鉴定,对此一审法院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29日以对申请人刘继庆委托事项不明确、本次鉴定不能进行为由退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所争议的焦点为刘继庆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世纪医院在给刘继庆诊疗过程中有无不合规现象。针对所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通过庭审调查以及刘继庆、世纪医院举证质证,世纪医院所给刘继庆使用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资质,医疗技术规范,用药合理,因此刘继庆诉请要求世纪医院退还刘继庆医疗费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继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刘继庆负担。二审中,刘继庆新出示证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的相关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拟证明刘继庆不具有世纪医院诊断的各种疾病。世纪医院的质证意见为《门诊病历》没有医师的诊断,真实性存在异议,证明不了任何问题。世纪医院的诊断是正确的,相关报告与世纪医院的诊断是相符的。世纪医院新出示证据,证据一、《化验检测报告样本》,拟证明刘继庆报告单上为什么没有他姓名。证据二、《仪器设备批文》,拟证明世纪医院的医疗设备属于一类设备,并不是刘继庆人所说的二类设备。证据三、《医师资格证》,拟证明吴建平具有医师资格证,其能够出具检测报告。病情诊断与定性检测是不同的。证据四、《医疗器械的检测报告》及医院照片,拟证明世纪医院使用的仪器都是有检验报告的,是经过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上名称虽然不一致,但型号是一致的。对患者进行过清楚的介绍。刘继庆的质证意见为:一审中未提供的证据,按举证规则,不能证明是新证据的,是依法不允许的,但刘继庆还是发表一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这不是本案的证据,只是拿出一些样本,而且现在国家要求项目当中如果是定性的,世纪医院出定性的医师绝不能是检验师,要有医院医师以上的有行医资格的医生才能出具。对于证据二、这是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这上面写的安全类别是一类,但与刘继庆所说的医疗仪器设备的类别不一样。对证据三,对萨仁高娃的职业资格证认可,吴建平的职业资格证不认可,对真实性有异议,颁发机构不合法。对证据四,照片上显示的仪器名称与世纪医院所说的治疗仪器不一致。而且不是通用名与专用名的区别,器械上检测报告是食药监字,而且注册证上并没有表明是哪个器械,与刘继庆所说的治疗器械没有关系。所有的证据除了照片都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除以上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世纪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二、刘继庆请求退还医疗费及赔偿经济损失有无依据。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刘继庆认为世纪医院的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刘继庆作为原告,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世纪医院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违等反法律、医疗服务合同的情形,其在一审中提出了鉴定请求,因”委托事项不明确,本次鉴定不能进行”,刘继庆既未继续请求鉴定,也未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继庆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刘继庆去世纪医院就诊,世纪医院为其提供医疗服务,故刘继庆请求退还医疗费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继庆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其损失,本院认为,刘继庆未提供证据证明世纪医院存在欺诈行为,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刘继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上诉人刘继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马国民审判员苏毅审判员孙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吴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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