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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王晓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王晓龙,赵邮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思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龙,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邮生,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局公司)与王晓龙、赵邮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一局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十一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十一局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十一局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俊洁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