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402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能,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李能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30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3050元,已执行到位3050元,被执行人李能尚欠罚金10000元。二、追缴赌资3050元、没收8台“翻牌机”主板。三、终结(2016)川011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