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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遂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47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遂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遂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蔡西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83民初2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事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碧桂园豪园四期防火门、防火卷帘承包合同》显示,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