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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贤诉被告建昌县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贤,建昌县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229号原告张某贤。委托代理人靳某祥。被告建昌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刘某宾。原告张某贤诉被告建昌县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德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