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贤诉被告建昌县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贤,建昌县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229号原告张某贤。委托代理人靳某祥。被告建昌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刘某宾。原告张某贤诉被告建昌县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德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