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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强、付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付斌,黄发明,张春房,刘志福,吴林生,阳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强,男,42岁,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付斌,男,49岁,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黄发明,男,51岁,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张春房,男,47岁,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刘志福,男,52岁,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吴林生,男,46岁,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阳凌,男,55岁,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孙强申请付斌、黄发明、张春房、刘志福、吴林生、阳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斌、黄发明、张春房、刘志福、吴林生、阳凌应支付申请人孙强案款107320.0元,承担执行费1509.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7320.0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林生、阳凌有房产,均处于查封状态。其中,吴林生房产还被抵押。2017年6月12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谈话,征询其是否同意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意见,其表示暂不申请。现因被执行人付斌、黄发明、张春房、刘志福、吴林生、阳凌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