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田辉、牛怀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辉,牛怀书,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田辉,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伟,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垚,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牛怀书,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四疃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系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邯郸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系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四疃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系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上诉人田辉因与被上诉人牛怀书、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张国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明涉案房产系用于居住且牛怀书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等,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振健审判员 解占林审判员 刘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彦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