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小英与闫学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小英,闫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财保14号申请人:雷小英,1971年8月,汉族,山丹县居民。被申请人:闫学文,1972年8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申请人雷小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学文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申请人雷小英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小英提出的:被申请人闫学文因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向其借款10000元,2016年6月1日被申请人闫学文向申请人雷小英出具借据一张。现因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不清偿借款,为防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诉讼后转移财产,申请冻结闫学文银行存款10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雷小英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学文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雷小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