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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庆恩与方德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恩,方德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973号原告:李庆恩,男,194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峰,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德福,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身份信息:371502198812245312。原告李庆恩与被告方德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李庆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蒋燕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庆恩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华 关注公众号“”